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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函博士|涉密证据的质证方式

分类:知函博士专栏 1507

涉密证据的质证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二是向社会公开。在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所有证据的质证都不能向社会公开,但是并不意味着涉密证据不能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涉密证据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某些涉密证据可以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但不能向社会公开,应当在无公众旁听,没有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的情形下质证;某些涉密证据既不能向社会公开,也不能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完全不能公开质证,应当由法院依职权审查核实后予以直接认定。

至于哪些涉密证据可以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哪些涉密证据完全不能公开质证,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关于涉密证据公开与否以及公开的范围基本上都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由法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如果将涉密证据让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知道不会给涉密证据提交方造成损害或者不利影响的,则涉密证据仍然需要进行法庭质证。只不过在不公开审理的情形下,不向法庭以外的社会公开即可。如果涉密证据让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知道会给涉密证据提交方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害的,则涉密证据既不能向社会公开,也不能向当事人公开。

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前任副院长唐德华同志曾指出:“有的证据不但在公开开庭时不能出示,而且在不公开开庭时也不能出示,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证据,有时就只能让承办本案的审判人员知道,而不能让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知道。那么这类证据如果要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怎么办呢?有些国家采取告知当事人认定这一案件是采信了什么证据,而不说明证据的具体内容,这种办法可以借鉴。”

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的证据涉密,通常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不公开进行证据质证的申请,由法院来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公开质证。知函博士梳理了涉密证据质证的相关判例,总结其裁判要旨,并提出诉讼实务建议,供读者参考。

法律规范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法释〔2002〕21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是指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

典型案例一

案号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5期案例

裁判要旨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被上诉人肇庆海关据以提出价格质疑和确定估价所引用的相同型号规格集成电路的价格资料,来源于其他企业的进口价格,事涉其他企业商业秘密。《海关审价办法》第38条规定:“海关对于买方、卖方或贸易相关方提供的属于商业秘密的资料予以保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一审对肇庆海关提交的这部分海关负有保密义务的证据不公开质证,处理正确。上诉人肇庆外贸公司、翱思科技公司认为此举违反法定程序,理由不能成立。

典型案例二

案号索引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8行终54号 2020年05月25日

裁判要旨

对于举报材料不向上诉人公开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第三十七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被上诉人在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时就已经特别说明举报材料涉及举报人保密问题不宜公开,考虑到相关举报材料不属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直接影响上诉人的实体权利,原审法院将举报材料作为保密证据,未向上诉人展示亦未公开质证,不违反上述涉保密证据的规定。上诉人以原审法院未依上诉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未将举报材料交给上诉人质证为由主张原审存在程序违法,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案例三

案号索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9266号

裁判要旨

根据《关于证据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西城区政府收到的西长安街街道办的房屋征收申请及西城区发改委、原市规土委的涉案项目规划、批准等前置审批文件经审查后,认定上述文件属国家秘密,依法迳行审查确认,并无不当。

典型案例四

案号索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709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涉密证据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某些涉密证据可以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但不能向社会公开,应当在无公众旁听,没有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的情形下质证;某些涉密证据既不能向社会公开,也不能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完全不能公开质证,应当由法院依职权审查核实后予以直接认定。因此法院对于涉及秘密的该份证据依职权认定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并未侵犯顺通公司所谓权利。

律师建议

商业秘密的本质决定其天然具有秘密性,一旦公开,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但是,涉密证据质证涉及程序正义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为此,知函博士对涉密证据不公开质证的证据规则适用提供如下几点实务建议:

第一,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有分类:非涉密证据和涉密证据。涉密证据需要向法院提交《涉密证据不公开质证申请》书,并与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如果律师不向法院提交申请,法院不会做出证据涉密不予质证的决定,一旦因为诉讼而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则后果不堪设想。

第二,《涉密证据不公开质证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向法院阐明部分证据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申请法院不公开质证,申请不向社会或者对方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公开。申请书应当着重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商业秘密三性: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进行阐述,说明证据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不能公开。法官一般只做形式上的审查,只要证据符合商业秘密的三个法定构成要件,就会做出证据涉密不公开质证的决定。当然,在后续的诉讼中,法官也可能会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继续向法院补充提交证据属于商业秘密的论证。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专业商业秘密律师进行专业的分析,配合权利人完成论证。当然,最终证据是否涉密,最终还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范畴,由法官自由裁量。

第三,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考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最大程度实现程序正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在诉讼中,律师可以根据该条规定,申请法院不向对方当事人公开涉密证据,不允许对方当事人或者律师查阅或者复制相应涉密证据。

刘知函律师创办了“知函博士商业秘密访谈”微信公众号自媒体,定期分享商业秘密领域与知识产权犯罪领域原创研究成果,感兴趣的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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