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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函博士|保密协议的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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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在现代企业经营与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并成为企业打造核心竞争优势的一个的至关重要因素。《保密协议》即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已经知悉或即将知悉其商业秘密的人签订的,约定保密义务,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保密相关事项的协议,一般以书面文件形式签署。签署《保密协议》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保护其商业秘密最常见的有效方法,具有以下三种功能:

首先,告知功能,告知签订保密协议的人其负有保密义务。

其次,警示功能,警示签订保密协议的人,不能违反保密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证明功能,在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纠纷后当事人可把该协议当作证据使用,证明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第四,确权功能,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作为法定的保密措施之一,具有法定确权的功能。

二、 保密协议的应用场景

现实中,保密协议并不限于用人单位和企业员工之间签署的约定员工对其所掌握的企业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合同,实际上保密协议适用于各种各样不同的场景,尤其是企业之间在进行业务洽淡和开展重大项目时,都需要签订保密协议以保障企业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不致泄露。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专利许可谈判中的保密协议、投标中的保密协议、投资交易中的保密协议、合资合作项目中的保密协议以及委托加工制造中的保密协议。

在不同的场景中,所签订的保密协议的主体、具体内容以及重点关注事项都不尽相同,故无论是协议当事人还是法务工作者以及律师,都需要根据不同场景的现实需要,把握不同场景的重点,选择适用不同的保密协议,拿捏好风险把控的尺度。既能保证协议的合理性和可追溯性,也能促进交易、提高审核效率。

(一) 需要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

实践中,需要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为防止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以后泄露单位商业秘密,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条款对其进行约束。

2. 业务洽谈阶段,洽谈双方在接触中可能会以披露本单位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作为促成交易的手段,或合作洽谈的内容本身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签订保密协议可以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

3. 产品研发阶段,产品研发是涉及企业核心技术的关键环节,需要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确保项目实施中涉及的技术信息和技术资源不被泄露,保护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4. 专利许可时,企业在进行专利许可时,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往往会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约定义务人对涉密专利信息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5. 技术许可与技术转让时,在技术许可和技术转让过程中,保密条款也是比较常见的。如约定其中一方就包括被许可软件、甲方的服务、生产相关说明书和图纸中的信息在内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 投标过程中,为确保招标过程中涉及的招标人商业秘密不致泄露,当事人双方往往会签订保密协议或由投标人单方出具投标保密承诺书。

7. 投融资、私募股权、企业并购重组等投资交易中,为防止在重大项目的完成过程中发生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的泄露,权利人需要与项目参与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8. 合资、合作项目中,商业合作的双方单位会就合作过程中涉及到的对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技术信息约定保密义务。

9. 委托加工制造项目中,如委托生产加工非标机器设备过程中的保密协议。

(二) 不同应用场景下拟定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

1. 专利许可谈判中的保密协议

在专利许可谈判中,往往会涉及到保密协议的签订。专利技术关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命脉,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载体。相比于其他项目,专利许可谈判的风险系数和复杂程度会大得多。专利许可谈判中保密协议的审核、谈判,都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

案例索引: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集天达空港设备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中集公司和天达公司与蒂森克虏伯机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产品说明书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经再审法院认定,附录Y虽是一份产品操作和维护说明书并随产品销售而交付使用者,但其使用者以及接触者均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也不负有保密义务,即附录Y是可公开的,且其能够为不特定公众通过复印的方式获取。由此可见,附录Y系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鉴于其也记载了涉案专利技术的技术特征,其交付给旧金山国际机场的时间,即公开时间亦能确定,故其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公开,蒂森中山公司据此主张现有技术抗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2. 投标中的保密协议

在投标时,为获取招标信息而签署的保密协议,作为投标方,应重点关注保密信息的范围和保密义务有效期,过长时间的保密义务不应被接受。

案例索引:郭涛等与北京华彦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原审被告郭涛(乙方)与原审原告华彦邦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必须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无论在职还是离职乙方不得将甲方公司的商业秘密告知除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乙方离职时或者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必须立即交还甲方商业秘密信息及秘密信息的载体。郭涛在华彦邦公司任职期间,一直担任清水蓝天公司股东,且未向华彦邦公司进行披露。利用华彦邦公司的前员工的工作便利,违反保密义务及华彦邦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向清水蓝天公司披露了其所掌握的华彦邦公司的经营信息,促成清水蓝天公司中标6个项目,构成侵犯了华彦邦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3. 投资交易中的保密协议

在私募股权、企业并购等投资交易中,保密协议更是不可或缺,而且有诸多特殊之处,需要重点关注对交易过程本身的保密,以及交易失败时保密信息的处置。在此种场景下,卖方通常要求就其所披露的一切信息,买方及其代表均应当保密,甚至有时要求保密的范围会更加广泛,为了保障交易的实现,买方一般也较难辩驳。

针对这种情况,买方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密协议签署前、因与潜在交易无关的事由而为买方偶然获知的信息,并不属于保密信息的范围。第二,经公开途径可以查得的信息、从第三方获知且不负保密义务的信息以及通过反向工程等其他合法途径获知的信息,也不在卖方的保密信息范围内。以上情形买方都不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如前所述,交易过程本身的信息,包括交易双方就潜在交易正在进行谈判的条款的信息,买方对此也负有保密义务。

4. 合资、合作项目中的保密协议

在合资、合作项目中,需要注意的是,基于保密信息,可能会衍生出附加于双方的竞业禁止。

案例索引:深圳天天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六合鼎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六合鼎通公司(乙方)与天天看看公司(甲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其中的保密条款明确约定: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内容和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天天看看公司上诉称六合鼎通公司的代理人向媒体披露与天天看看公司的具体合作内容、签订和履行情况,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要求天天看看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但法院最终认定,天天看看公司为此提交的相关媒体的新闻报道并不足以认定六合鼎通公司违反了《合作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5. 委托加工制造项目中的保密协议

委托供应商加工制造的项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违约责任更为重要。

案例索引:江苏名乐地板有限公司与艾梦迪木业(南通)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名乐公司为艾梦迪公司从事外包加工业务。艾梦迪公司(甲方)与名乐公司(乙方)签订《外包加工保密协议书》一份,约定了协议涉及的保密信息的内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名乐公司利用业务便利,获取了艾梦迪公司的客户资料和产品制造等商业秘密,并且销售保密协议中保护的产品,名乐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艾梦迪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6. 员工入职或离职时与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

为了保护本单位的竞争优势,用人单位往往会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签订保密条款或者竞业限制条款。

首先,需要区分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区别,简单来说,保密义务是指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劳动者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竞业限制义务主要是通过对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而得到实现。竞业限制协议基于保密义务的目的而签订的;而保密义务的实现的重要手段就是竞业限制,二者有着共同的基础,但也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具体体现在法律性质、适用范围和费用支付以及期限等方面。

在签署员工保密协议时,需要特别注意一下几个方面:1. 注意员工对保密信息的认识;2. 薪资报酬中是否覆盖了员工承担的保密义务;3. 区分好保密义务与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索引1:吴辉、广州市信征汽车零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吴辉(乙方)与信征公司(甲方)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约定:因乙方现为甲方提交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露,双方签订本保密协议。法院认为,吴辉陈述其物控主管岗位主要负责生产计划管理、协调销售生产部门、计划公司物料等工作,并不属于《员工保密协议》所约定的应当遵守保密义务的岗位范围,且信征公司亦确认吴辉的物控岗位不涉及图纸等,只涉及发货和接单,不属于竞业限制范围和保密范畴。

案例索引2:祁群、贵州瑞丰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祁群入职贵州瑞丰医药有限公司任职开票员时,双方于2020年1月20日签订《员工保密协议书》,约定:祁群自离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相同岗位或同业务职责的工作,并约定了补偿金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祁群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任职于与贵州瑞丰医药有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瑞丰公司因此诉请判决祁群返还竞业限制金及赔偿相关损失。法院认为,然祁群称其只是开票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竞业限制人员,但祁群二审中认可其在瑞丰公司任职开票员期间,因为需要打客户电话,会接触到客户信息,而祁群与瑞丰公司在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书》约定的保密内容包括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以及业务往来客户名单等信息。因此认定祁群违反了《员工保密协议书》约定,应按照约定赔偿瑞丰公司的损失。

(三) 其他应用场景

互联网创业者,向风险投资家畅谈他们的创意。科技公司向潜在客户,展示他们花了大量财力和人力研发出来的新产品。品牌手机公司向其供应商发送新产品的设计图纸。甲公司准备并购乙公司, 聘请了丙投行来做财务顾问。甲公司招聘了新员工从事新产品的研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一条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

(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五)签订保密协议;

(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颁布)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一)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的;

(二)通过章程、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前员工、供应商、客户、来访者等提出保密要求的;

(三)对涉密的厂房、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进行区分管理的;

(四)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五)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六)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七)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的。

刘知函律师创办了“知函博士商业秘密访谈”微信公众号自媒体,定期分享商业秘密领域与知识产权犯罪领域原创研究成果,感兴趣的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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