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的王先生在某健身俱乐部工作人员的推销下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在该工作人员已告知王先生可到店免费体验一次健身服务并为其指定了免费教练的情况下,健身俱乐部违背诚信原则,仍然向王先生收取了100元体验费。此后,王先生将该健身俱乐部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但对方仍互相“踢皮球”,态度欠佳,无奈双方只有对簿公堂。经皇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分派,该案件由调解员王乐雷负责处理调解工作。
调解员王乐雷在安抚好王先生情绪的同时,面对两位被告彼此推诿的局面,王乐雷选择先从推销员入手,再深入地对健身单位进行调解,耐心做到法、理、情全方位劝告,理清其中利害关系,最后被告方已退还王先生的全部款项,成功解决了王先生的诉求。
结案后,王先生非常感谢调解员王乐雷,执意想要通过送现金红包的方式以表达自己的感激之情,但王乐雷及其调解单位出于遵守相关管理纪律和自身的职业精神,坚决拒收了“感谢金”,王先生被王乐雷的行为深深感动,收回现金,随后为王乐雷调解员送上一面锦旗。
容易产生纠纷的环节有哪些?
销售与宣传环节
企业为夸大彰显自身产品或服务的益处以吸引消费者,容易出现虚假宣传的情况。法律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文中此案的工作人员已告知消费者可到店免费体验一次健身服务,健身俱乐部仍然向王先生收取了体验费,显然是用虚假宣传欺骗了消费者,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
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环节
重点关注协议或者合同是否有以下内容:预付卡的使用和退卡方式;挂失和转让、是否能转让问题;具体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及其解决方法。
同时也要关注条款的公平性,我国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诸如健身消费中:办卡后概不退卡、退卡收取30%甚至50%的手续费等条款,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而排除消费者部分权利的“霸王条款”,实为无效条款。
何为调解?
消费者如遇到健身房推诿责任、协商未果的情况,选择了走诉讼程序,用法律武器来维权。调解是指在立案开庭前,双方当事人在一定时间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故调解也是企业解疑答惑、解决难题的重要工具。
一方面,调解虽然是一种协商方式,但却是诉讼程序中必要的一环。其属性决定了这不仅是消费者的维权一环,也是企业单位挽回名誉的最后一环。例如,若文中此案健身俱乐部最终败诉,除了退还相关款项外,作为企业组织,健身俱乐部也会留下相关司法记录。仅因一个不到两千元的案子,损害自身商业声誉,丧失更多客户,也是得不偿失。
另一方面,由于走司法程序这一方式的时间、金钱等成本较高,负担对于纠纷双方都比较大,而诉前的调解服务是免费的,并且其时效性高,故调解可以让纠纷双方都减少成本。
温馨提示:
健身是增强体魄、强身健体的重要保障,如今在健身房“踩坑”、遭遇健身房拟定霸王条款经历的消费者越来越多,本身积极向上的健身行业却透着不正之风,亟待整治。强制消费的不良风气,让健康阳光的产业变得“不健康”。
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经营者义务,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服务群众健身的重要主体,更要增强社会关切,提高社会责任感,让广大健身群众可以健康生活。
违法经营不可取 法律意识须普及!
作为企业组织 勿让自身陷入失信境地
诚信经营 才能走得更远。
本文涉及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