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20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此次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运用法治方式保障人口发展战略目标顺利实现的必然要求,是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客观需要。
张桂龙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立足促进我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等进行修改,同时完善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的保障。
为家庭生育三孩提供法治保障
优化生育政策,是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改革要求,体现新时代人口工作指导思想转变,体现人口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重点在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这是继全面两孩政策后,党中央统筹人口发展战略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也是这次修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将党中央重大决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制度,能有效推动各方面完善配套支持措施,保障育龄妇女生育权利,为家庭生育三孩提供法治保障。
规定国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婚育年龄推迟成为影响我国生育水平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育龄妇女规模下降的同时,婚育年龄明显推迟,未来可能更加显著。婚育年龄推迟,女性的最佳生育时间将被压缩,降低了生育多胎的可能性。提倡适龄婚育,有利于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同时,“提高优生优育水平”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目标,此次修改也在法律中予以体现。
同时,根据党中央作出的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决策部署,删除原来有关抚养费征收、计划生育证明、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等与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规定。
破解“生不起”“养不起”矛盾
为解除生育、养育、教育的后顾之忧,针对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律中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一段时间以来,养育成本的不断提高,逐步成为“不愿生”“不敢生”的重要因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法律对主要的支持措施作出规定,有利于引导各级政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破解“生不起”“养不起”的矛盾,解决群众后顾之忧。
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根据“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到“十四五”末期,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普惠托育服务扩容,将支持150个城市利用社会力量发展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新增示范性托位50万个。这次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根据今后一段时期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目标,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同时,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
促进婴幼儿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加强婴幼儿照护支持与指导。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在法律中规定婴幼儿照护支持与指导,有利于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同时,增加规定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倡导夫妻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增强家庭育儿能力。
积极促进优生优育。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及《决定》关于提高优生优育水平有关要求,此次修改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40年来,亿万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体现,是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决定》的重要措施。”张桂龙说。
张桂龙指出,此次修法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现行法律规定奖励扶助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
一方面,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另一方面,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