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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那些事儿

分类:商业秘密新闻 755

编者按:北京2022年冬奥会各项比赛正在激情上演,办好一届简约、安全、精彩的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是中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而高水平保护奥运知识产权,正是这“办好”二字的题中之义。为让读者更深入了解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知识,本期推出特别策划,多维度探讨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

为圆满举办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我国政府积极加强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等部门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努力为办好一届精彩、非凡、卓越的奥运盛会提供坚实的知识产权保障。那么,北京冬奥会主要涉及哪些知识产权权利?最常见的奥运会知识产权侵权类型有哪些?又该如何有效规制涉奥运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呢?带着这些问题,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了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袁真富和北京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影。

记者:冬奥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

袁真富:与北京冬奥会相关的知识产权主要聚焦两种类型的权利:一是与内容有关的权利,以著作权和邻接权为主,包括音视频节目、广播节目,以及相关的视听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等。二是与标志有关的权利,除商标权外,还包括《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所规定的相关权利,比如北京冬奥会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等均受到法律的保护。

王影:对奥运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是孤立的,而是全方位和立体化进行的。比如,现在“一墩难求”的冰墩墩,既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也同时受到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保护。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众多权利中,奥运赛事转播权因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而受到较高关注。该权利主体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转播商需通过授权才能合法转播。比如,在北京冬奥会赛事的转播中,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下称央视总台)通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授权,获得了中国大陆地区(含澳门)的独家转播权,腾讯、快手等视频平台则通过与央视总台订立合同获得了相应的转播等权利。

记者:涉冬奥会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袁真富: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直播、转播奥运赛事、抢注奥运冠军姓名商标、在商业活动中擅自使用奥运相关标志等。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频繁出现却难以发现的行为,即埋伏营销。

埋伏营销作为一种营销策略,其指的是一些企业不支付赞助费用,却通过各种营销活动,将其与像奥运会之类的重大活动建立某种联系,该行为并不当然违法或被认定构成侵权。若当事人没有直接利用重大活动受保护的标志、作品和其他设计,相关埋伏营销可能不会必然违法。也正因如此,埋伏营销的行为令主办方及赞助商防不胜防。例如,在以往奥运会中,有公司虽然未成为奥运会赞助商,却在奥运会比赛现场安排体态显眼的观众,让其一直有意地、显著地挥舞公司的产品标志,以此达到营销的目的。

如今,伴随法律环境的改变以及保护标准的提高,许多曾经被认定合法的埋伏营销,现在已经变成非法行为,尤其是那些试图利用与奥运会相关标志的埋伏营销,基本上已经受到了主办国法律的约束。

王影:在我看来,不同的权利类型侧重点不同。比如,涉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侧重于“商业目的的使用”,常见的侵权行为有: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产品、产品包装上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包括线上和线下)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利用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元素开展活动,使得公众误认为活动方与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等行为。涉及著作权的,往往并不关注是否出于商业目的使用,常见的侵权行为有:未经授权通过广播、电视、网站(APP)、IPTV、互联网电视等平台非法传播冬奥赛事节目的行为;短视频平台公众账号未经授权提供冬奥赛事节目盗播链接、在网络平台上传、传播冬奥赛事节目的行为、网络主播在直播中未经授权传播冬奥赛事节目的行为;各类涉冬奥视听、文字、美术、音乐等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等。

记者:如何有效规制涉冬奥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袁真富:从主管部门角度而言,其发挥制度优势,通过深入开展专项行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区域执法协作、发挥综合执法优势等,能够严厉打击涉奥侵权违法行为等。比如,国家版权局联合央视总台发布北京2022年冬奥会“版权守护计划”,会同网信办等6部门成立冬奥会反盗版工作组,联合开展冬奥版权集中保护行动等,与北京冬奥组委加强联动,开启冬奥会版权登记与保护绿色通道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各地加大执法力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从严处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违法行为。这些举措不仅有力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促进了奥林匹克文化和精神的传播与推广。

王影:对于权利人而言,首先要将权利进行合法固定,例如申请注册商标和注册域名等。其次是利用信息技术,广泛监测侵权行为。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因为现在网络技术发达,大量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上。值得关注的是,央视总台对北京冬奥会赛事转播相关的知识版权保护工作就可圈可点。比如,其借助视频指纹技术、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实现了全网监测侵权视频、全面固定侵权证据。再次要积极进行维权。权利人在发现侵权内容时,向网络平台发起投诉,要求平台断开链接、下架侵权内容、屏蔽侵权信息。必要时,还可通过行政投诉和提起民事诉讼等途径进行维权。(本报实习记者 赵振廷)

业界声音: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公开课

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火了,其凭借憨态可掬的形象圈粉无数,并一度出现“一墩难求”的情形。很多人为了表达自己对冰墩墩的喜爱之情,开始自制冰墩墩,一时间网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版本的冰墩墩,而这也引发了自制冰墩墩是否构成侵权的广泛讨论。

笔者认为,冰墩墩的价值已经不止于作为北京冬奥会吉祥物所象征的运动员强壮有力的身体、坚韧不拔的意志和鼓舞人心的奥林匹克精神,基于近期频频发生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更为社会公众和众多企业带来了一堂生动的知识产权保护公开课。

一方面,随着“自制冰墩墩侵权吗”等话题频频登上各大媒体,越来越多的公众了解到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存在。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为个人欣赏目的而使用冰墩墩形象,比如自制冰墩墩同款雪人、橘子等,通常并不会构成侵权。但是,如果以商业目的利用冰墩墩标志,如咖啡店对于销售的咖啡制作冰墩墩拉花、制作冰墩墩形象的糕点进行售卖等,则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万一“玩过了头”,未经许可将冰墩墩形象制作成表情包发布在网上进行传播,即使不收费也有可能涉嫌侵权,这是因为该表情包是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创作行为。此外,商家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冰墩墩周边,属于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和涉奥作品的行为,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多部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的,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所有这些,不仅在向全社会宣传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也给一些企图不法牟利的商家敲响了警钟,传达着一个信息:君子无论是爱“墩”还是爱财,均须取之有道!从这个角度而言,冰墩墩的走红无疑是一次有效的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

另一方面,北京冬奥组委十分重视知识产权,在正式对外发布该形象前就进行了全方位知识产权布局,为冰墩墩铸就了知识产权保护“金钟罩”“铁布衫”。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堪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教科书”,值得许多企业借鉴学习。对于企业特别是初创型企业而言,应树立“市场未动,知识产权先行”的意识。在新创立的品牌或新开发的产品正式进入市场之前,就要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实践中,许多初创型企业在创立之初埋头苦干,却忽略了知识产权工作。当企业做大或是准备融资时才发现主营品牌或核心技术已被他人在先注册为商标或申请为专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与他人进行知识产权交易,谈判不成的,还可能要更换原有品牌、改变原有研发方向,这样的代价无疑是巨大的。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织就严密的保护网,企业才可能身披“知识产权铠甲”、手持“知识产权利刃”,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吕可珂)

文章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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